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推進工程項目審批製度改革,根據10月28日省政府專題會議精神,決定將省住建廳《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係統》(以下簡稱省項目監管係統)的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竣工驗收及其備案等功能,剝離下放至各設區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係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設區市要立即組織完善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係統,在市級審批係統中增設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及其備案以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等功能,並於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在各設區市係統開發完成後,由省住建廳統一確定各設區市係統啟用和省項目監管係統相應功能關閉時間。各設區市可登陸省項目監管係統查看現有各審批業務功能模塊,作為本市係統開發參考。各設區市要落實責任,確保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係統功能完善工作按時完成。
二、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工程項目完成施工許可手續辦理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登錄省項目監管係統,補充登記相關監管基礎數據,確保工程項目納入動態監管平台,以便與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對接。
三、施工許可階段實行並聯審批,施工圖審查合格後,對施工許可審批、消防設計審查、人防防護設計審查進行並聯審批,消防、人防等設計審批文件不作為施工許可證辦理的要件。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係統建設以及竣工驗收備案辦理要件詳見附件。
四、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數據,暫由各地住建局按照住建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統計表》要求,每月20日前書麵上報省住建廳,各地在開發消防審驗係統時,應當留有數據接口,方便今後數據匯總對接。
五、鑒於目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承接工作仍在繼續,相關製度正在完善,有關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的暫行標準具體如下:
(一)關於消防設計審查
1.審查範圍。關於新修訂《消防法》規定的需要經過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範圍,在住建部明確前,仍然沿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第十三條人員密集場所、第十四條特殊工程的規定。
2.審查依據。(1)《消防法》;(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3)《福建省消防條例》;(4)《關於調整房屋建築工程消防技術審查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審改辦〔2018〕6號);(5)《關於做好現階段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消〔2019〕2號);(6)《關於進一步改進城市綜合體內設場所消防監督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閩公消〔2017〕38號)。
3.審查要件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表,詳見附件5;
(2)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文件(專業工程還需提供消防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依法需要辦理的,其中,室內裝修工程還需提供所在建築原平麵圖);
(4)消防設計說明書(室內裝修工程還應提供裝修平麵布置圖1份);
(5)特殊消防設計,需提供特殊消防設計及專家評審意見。
(二)關於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1.驗收範圍。關於新修訂《消防法》規定的需要經過消防設計審查的“特殊建設工程範圍”,目前仍然沿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
2.驗收依據。(1)《消防法》;(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3)《福建省消防條例》;(4)省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閩建〔2019〕2號);(5)《關於做好現階段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消〔2019〕2號);(6)《關於進一步改進城市綜合體內設場所消防監督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閩公消〔2017〕38號)。
3.驗收要件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詳見附件6;
(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5)消防工程各分部和分期檢查檢測合格證明文件(住建部指導政策出台前,暫引用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
(6)消防設計說明書;
(7)實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容缺受理”(不含擴建、改建)項目,須補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三)關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
1.備案抽查範圍。(1)依法不屬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範圍的建設工程,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2)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取消建築麵100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涉及變動承重結構、使用功能或者不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樓麵荷載的辦公場所室內裝修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推行告知承諾製。
2.備案抽查依據。(1)《消防法》;(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3)《福建省消防條例》;(4)省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閩建〔2019〕2號);(5)《關於做好現階段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消〔2019〕2號);(6)《關於進一步改進城市綜合體內設場所消防監督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閩公消〔2017〕38號)。
3.申請備案要件
(1)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申報表,詳見附件7;
(2)消防設計說明書;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依法);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明文件;
(5)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6)消防工程各分部和分期檢查檢測合格證明文件(住建部指導政策出台前,暫引用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
(7)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4.抽查
申報備案成功後,通過係統自動設置不少於5%隨機抽查比例。
各設區市係統啟用後,此前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審核表
3.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樣本)
4.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5.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報表
6.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7.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申報表
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製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11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