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公告.pd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河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等规定,现将开展2023年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如实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也要履行申报程序,但不产生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四)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八)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备案
2022年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按要求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应不予认定。
(九)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一)审核、申报时间
1. 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2023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2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次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审核、申报方式
1.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本地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向政务服务大厅年审窗口(已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1、2),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中央驻郑单位,省直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纳入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管理的单位,应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残联”,点击进入后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也可以到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申报。
2.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三)审核、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
1. 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3)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
(4)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5)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6)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安排应届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提供);
(7)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除第8项外),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申报审核期内,持加盖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 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大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如实填写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费的,需上传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四)催报催缴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相关征收催缴工作要求,做好业务衔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残保金征管共治合力。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2023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附件:1. 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9日
关于2023年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20230531.doc